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19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章啟明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淑華等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2 月27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859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3,9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