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6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匯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明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斡旋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8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3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年9月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若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榕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