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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50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029號原 告 王郁雲上列原告與被告第十七屆河畔皇家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管委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本件起訴對象為何及原告有何即受本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前項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以原告不能提起他訴訟者為限,同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第十七屆河畔皇家大樓管理委員會起訴請求:㈠確認105年3月2日管委會決議無效。㈡確認104年12月13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成立。原告所指第十七屆河畔皇家大樓管理委員會是否應為「河畔皇家大樓管理委員會」?如僅指第十七屆河畔皇家大樓管理委員會,於該屆管委會任期屆滿,是否仍有當事人能力,係屬有疑,爰命原告確定起訴對象為何。又本訴屬確認法律關係之訴,然原告並未表明有何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上開事項不明,爰依前開法條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裁判日期:2017-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