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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50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03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昌慶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薛宗賢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絹代間請求返還稅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參萬貳仟零捌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肆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裁判案由:返還稅款
裁判日期:2017-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