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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50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07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秀岡山莊第一期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倪彰鴻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永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5075號確認管理權存在等事件民國108 年5月30日民事判決,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然未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34萬9,7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及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之第二審裁判費為5萬1,247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者,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一併補正。均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啟銓

裁判日期:2019-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