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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50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076號

參 加 人 黃耀南上列參加人就原告楊光榮與被告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股利事件,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 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裁判案由:給付股利
裁判日期:2017-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