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124號原 告 寶得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雅琍訴訟代理人 周詩鈞律師被 告 悠閒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于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佣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6年9月1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124號原 告 寶得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雅琍訴訟代理人 周詩鈞律師被 告 悠閒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于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佣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6年9月1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