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125號原 告 天心堂參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瑞河訴訟代理人 許英傑律師
鍾秉憲律師複 代理人 楊靜榆律師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訴訟代理人 王寶輝律師複 代理人 陳明隆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讓售國有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25日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於10
7 年6 月28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至今尚未繳納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及答詢表附卷可憑,故其訴不合程式,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