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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51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152號原 告 羅得源訴訟代理人 方志偉律師被 告 農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陽名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二條第二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兩造間委任、無因管理或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有所請求而涉訟,而被告設址在台北市內湖區,為原告起訴狀所載,並有被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且兩造間未以文書約定合意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芳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等
裁判日期:2016-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