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20號原 告 曾淑卿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鄭武旭間因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520 號請求返還不動產持分所有權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05 年8 月25日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