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276號上 訴 人 雲寶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即 原 告法定代理人 廖羿涵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家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開發費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羅敬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