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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52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298號原 告 許秋溢被 告 建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信煌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墊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建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聲明異議,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僅繳納聲請支付命令之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該項裁定已於105年12月20日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稽,其訴即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若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謝榕芝

裁判案由:返還墊款等
裁判日期:2017-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