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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52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29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簡欽鎮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秀雄、林秀清、王長吉、王月英、謝馥禧間因本院一○五年度訴字第五二九九號請求確認土地優先購買權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柒拾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壹仟捌佰玖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裁判日期:2017-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