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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6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6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瑞穎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澤民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貳佰貳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裁判案由:返還承攬報酬等
裁判日期:2016-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