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03號原 告 詹澄枝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申購國有土地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肆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主張應依公告現值計算價購面積,核定為新台幣捌佰柒拾貳萬叁仟陸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捌萬柒仟肆佰貳拾柒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肆仟元,尚欠新台幣捌萬叁仟肆佰貳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三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