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03號原 告 詹澄枝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申購國有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22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2月6日合法送達原告,有本院查詢紀錄在卷可按。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