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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7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2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賴黃淑美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林彭河妹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6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人提起民事第二審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之計算標準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合法所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8 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該裁定於同月1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收費答詢查詢資料在卷足參,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蕭涵勻法 官 林幸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裁判日期:2017-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