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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訴字第 8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52號上 訴 人 許執中

許秀實許信一許麗玉許麗星許麗雅盧許麗華簡許麗惠被 上訴人 儲三陽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讓與徵收補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0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1月21日裁定,限令於收受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 年11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可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洪婉菁

裁判日期:2016-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