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88號原 告 向學勤被 告 潘佩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份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肆拾玖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伍仟柒佰伍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巧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