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76號原 告 芙蓉大廈管理委員會兼 法 定代 理 人 張雲鶴共 同訴訟代理人 謝生富律師被 告 崔苔菁訴訟代理人 王傳賢律師複 代理人 陳麗如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屋頂平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五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6 年3 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宇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鍾子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