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01號原 告 寰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振昌訴訟代理人 姜智逸律師被 告 潤泰安和生活館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錦成訴訟代理人 朱振元
高明哲律師任俞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五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並應於庭前五日提出言詞辯論意旨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