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01號原 告 寰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寰和資產管理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振昌訴訟代理人 姜智逸律師被 告 潤泰安和生活館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蔡吉蕊訴訟代理人 朱振元
高明哲律師任俞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1月1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被告法定代理人「陳錦成」應更正為「蔡吉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王曉雁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