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重國字第 1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國字第148號原 告 洪聖超

李孟芝共 同訴訟代理人 許朱賢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行政院等機關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1月22日105年度重國字第148號民事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原告洪聖超、李孟芝前於本院審理時已於辯論意旨狀中列有先位、備位不同之聲明,除先位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外,備位請求被告不真正連帶賠償損害,原判決竟未就先位請求為判決,有判決脫漏之情。另原告請求權基礎包括國家賠償法第5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18條第1項、民法第185條第1項、第188條、第195條等,主張被告4人各有不法侵害行為及被害人格法益包括集會自由、言論自由,非僅有身體權利而已,原判決漏未判決,爰聲請補充判決等語。

二、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裁判脫漏係指法院應於主文表示裁判結果之事項實際上未為表示者,至於非應表示於裁判主文之事項,則不在得聲請補充裁判之列,最高法院92年度台聲字第143號裁定意旨足資參照。

三、查,原判決主文欄除已明確記載被告臺北市政府應給付與判決書附表所示原告(含本件聲請之原告)金額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應給付同案原告童智偉之金額外,其餘部分含本件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之部分,均已於主文第三項載明「原告其餘之訴駁回」,且判決理由欄第十四項亦有記載:「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用證據,均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並已就攻防方法等毋庸逐一敘明之原因,表明為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揆諸前揭說明,應無裁判脫漏之情形。況原判決已經當事人提起上訴,上級審繫屬期間亦未曾表明因有漏判而退回要求本院補充判決之情形,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裁判日期:2022-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