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家訴字第34號原 告 李凱國訴訟代理人 楊久弘律師複代理人 方佳俊被 告 李琬婷
李愛華兼上 二 人訴訟代理人 李舒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 年度重家訴字第45號請求移轉不動產所有權登記事件之民事訴訟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主張兩造均為被繼承人陳秀月之繼承人,請求分割被繼承人陳秀月之遺產,惟本件遺產範圍為何,需視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 年度重家訴字第45號請求移轉不動產所有權登記事件之訴訟結果而定,因另案訴訟將影響本件兩造得請求分割之遺產範圍,故本院認於上開事件終結、確定前,應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何明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