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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重家訴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家訴字第34號原 告 李凱國訴訟代理人 楊久弘律師被 告 李琬婷

李愛華兼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舒平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六年八月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此為家事訴訟事件所準用,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法訴訟法第

186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於106 年8 月15日裁定本件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 年度重家訴字第45號請求移轉不動產所有權登記事件民事訴訟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茲上開105 年度重家訴字第45號事件,業經確定在案等情,有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1003號裁定、本院公務電話紀錄等件附卷可稽,足見上開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本院自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何明芝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裁判日期:2018-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