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家訴字第35號
106年度家訴字第121號原 告 尹在信
吳義勇林淑霞張家琦共 同訴訟代理人 鄭志政律師
林鳳秋律師郭思嫻律師被 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胡延年
鄭有諒酆世俊王金燦共 同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律師
陳冠甫律師夏元一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遺產等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溫宗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