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家訴字第57號原 告 孫紹文代 理 人 王義光律師以上原告與被告林陳秀間請求返還遺產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孫紹文、林陳秀、孫渝峯、孫紹夫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尹遜言裁判案由:返還遺產等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7-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