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健榮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康雅祥間因本院一○五年度重訴字第一七號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壹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玖萬貳仟零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