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74號原 告 吳婉如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 楊傳珍律師人被 告 吳舜如
柯淑惠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丁榮聰律師
許文懷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因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陸萬貳仟貳佰玖拾參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與被告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核為新臺幣(下同)126,118,962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3,124 元,惟原告已繳納1,155,417 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在卷可稽,溢繳62,293元,是本件原告繳納之訴訟費用有溢收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裁定予以退還。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