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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重訴字第 10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014號原 告 郭孟煒

郭貝玟郭詩芳郭詩昌郭玫伶共 同訴訟代理人 賴俊睿律師

呂昕昀律師沈孟賢律師被 告 郭明智訴訟代理人 林李達律師

吳孟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非領取權利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6 月20日下午3 時1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蒨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裁判日期:2017-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