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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重訴字第 10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068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國防部法定代理人 馮世寬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葛百鈴律師黃胤欣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原告惠陽電腦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軍品契約法律關係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五年度重訴字第一0六八號確認軍品契約法律關係存在事件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二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1068號確認軍品契約法律關係存在事件,於106年2月22日言詞辯論期日訊問證人張曉暉,為核對上開證人之筆錄記載是否正確,爰依法請求交付106年2月22日言詞辯論期日之庭訊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5 年度重訴字第1068號確認軍品契約法律關係存在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裁判日期:2017-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