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訴字第1124號原 告 杜興泰
李宗懋被 告 潘韞珊訴訟代理人 邱昱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合夥分配利益等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
2 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時,係主張被告身為合夥事務之執行人,卻濫用權利及違反誠信原則,擅將個人醫師薪資核定過高,致損害原告得受分配之合夥利益,而起訴請求確認合夥決議無效及原告得受分配之合夥利益數額,並聲明如附表一所示(見本院105 年度北司調字第985 號卷〈下稱北司調卷〉第2 至6 頁)。嗣於民國105 年12月6 日以民事辯論意旨狀,變更聲明為如附表二所示(見本院卷第27頁)。經核原告變更聲明所依據之事實與原起訴主張之基礎事實,均係基於被告核定個人薪資超過同業通常水準,致侵害原告合夥分配利益之事實,堪認原告所為變更聲明與起訴事實同一,是原告前揭訴之變更,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杜興泰與被告於101 年5 月22日簽立協議書,約定合夥出資經營魔法牙醫診所,由杜興泰擁有魔法牙醫診所20% 股權,並由被告擔任院長。嗣被告於魔法牙醫診所103 年度合夥人會議提報醫師薪資新臺幣(下同)28,535,397元、104年度合夥人會議提報醫師薪資26,098,310元,對照合夥人會議報告,魔法牙醫診所醫師童元釔領取醫師薪資每月10萬元,其餘2位非全職醫師粗估領取醫師薪資每月約10萬元,可見醫師薪資主要為被告所領取,然被告身為出名合夥人執行合夥業務,本應依公正客觀方法衡量雙方利益訂定院長所應領之醫師薪資,卻未經合夥人會議同意逕將魔法牙醫診所104年度收入之65%核撥為醫師薪資,導致魔法牙醫診所大幅虧損,且原告基於善意而同意被告領取擔任行政職務之報酬及看診薪資,被告卻濫用權利及違反誠信原則,將其個人醫師薪資核定為每月200餘萬元,遠超過勞動部104年職類別薪資調查醫療保健服務業醫師薪資。換言之,被告自行決定醫師薪資所為形成對隱名合夥人不利之決議,係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而屬權利濫用,再被告所領醫師薪資超過勞動部職類別薪資調查醫療保健服務業醫師薪資24萬餘元,違反國家社會一般利益及道德觀念,亦屬權利濫用,是杜興泰自得請求確認被告於魔法牙醫診所104年度合夥人會議提報醫師薪資26,098,310元與103年度合夥人會議提報醫生薪資28,535,397元之決議內容無效。又103年度魔法牙醫診所盈餘為26,377,376元(計算式:103年度收入51,165,092元-附表三所示支出19,447,740元-其他醫師薪資240萬元〈20萬元×12=240萬元〉-被告院長與醫師薪資2,939,976元〈244,998元×12=2,939,976元〉=2 6,377,376元),而杜興泰佔股份20%,是杜興泰於103年度之合夥分配利益為5,275,475元,另104年度魔法牙醫診所盈餘為11,047,318元(計算式:104年度收入39,880,632元-附表四所示支出23,493,068元-其他醫師薪資240萬元-被告院長與醫師薪資2,939,976元=11,047,318元),杜興泰佔股份20%,是杜興泰於104年度之合夥分配利益為2,209,463元。再者,原告李宗懋為杜興泰之債權人,雙方於105年6月1日簽訂債務清償協議書,約定倘法院重新核算合夥分配利益,則杜興泰同意將合夥存續期間得受分配之合夥利益1/ 2讓與李宗懋,作為債務之清償,若尚有不足額,則於合夥解散後,以清算金額作為清償,故李宗懋得就魔法牙醫診所103年度之合夥分配利益2,627,737元、104年度之合夥分配利益1,104,732元主張代為受領。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規定,起訴請求確認合夥會議決議無效,並本於合夥契約及代位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合夥分配利益等語,並聲明:如附表二所示。
二、被告則以: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內容屬基礎之事實關係,並非法律關係本身,依法不得提起確認之訴。另訴之聲明第2、3 項屬合夥之分配利益,依法應依合夥契約約定或由合夥人會議決議定之,尚非法院所能直接介入逕予分配。杜興泰本於合夥股東名義提起本件訴訟,核無怠於行使權利之情形,則李宗懋同列原告而主張代位受領合夥分配利益,與民法第242 條規定不符。被告身為出名營業人,自可決定診所醫師薪資,且於簽立合夥契約時有所告知,況被告就醫師薪資之計算均於各該年度合夥人會議提出公布,所有合夥人含杜興泰並未表示異議,應認醫師薪資數額已取得合夥人會議認可決議。原告所稱魔法牙醫診所其他醫師月薪共20萬元,被告月薪244,998 元,並未經出名營業人即被告同意,亦未經合夥契約約定或合夥人會議決議,僅係原告片面主張,自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查,杜興泰、被告及訴外人陳建華、翁琳靈於101 年5 月22日共同簽立系爭協議書,約定合夥出資經營魔法牙醫診所,被告為出名合夥人,擔任魔法牙醫診所院長,其餘合夥人則均為隱名合夥人,杜興泰出資額比例為20% 。魔法牙醫診所於103 、104 年時之合夥人為杜興泰、被告及訴外人陳淑瓊,而杜興泰之出資額比例仍為20% 。被告於魔法牙醫診所10
3 年度合夥人會議提報醫師薪資為28,535,397元、104 年度合夥人會議提報醫師薪資為26,098,310元。杜興泰有取得被告所交付魔法牙醫診所103 年之合夥分配利益90萬元。李宗懋為杜興泰之債權人,雙方於105 年6 月1 日簽訂債務清償協議書,杜興泰同意將合夥存續期間合夥之分配利益,倘業經法院確定重新分配金額,作為債務清償,倘有不足金額,於合夥解散後,杜興泰就其清算金額作為清償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公證書暨協議書、魔法牙醫診所103 年度總表、104 年度總表、債務清償協議書、104 年度第1 次股東會會議紀錄、105 年度第1 次股東會會議紀錄在卷可稽(見北司調卷第9 至16頁、本院卷第15頁背面至第16頁、第21頁、第37頁、第73至77頁),堪信此部分之事實為真實。
四、兩造之爭點及論述原告主張被告未經合夥人會議同意,自行決定醫師薪資,屬權利濫用、違反誠信原則,故請求確認魔法牙醫診所103 、
104 年度合夥人會議提報醫師薪資之決議內容無效,且被告應再給付原告杜興泰103 、104 年度之合夥分配利益,原告李宗懋則代位受領前開合夥分配利益之半數等情,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本院應審究者厥為:㈠、原告請求確認附表二第1項聲明部分,有無確認利益及理由。㈡、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二訴之聲明第2、3項之金額,有無理由。現就爭點分別析述如下:
㈠、原告請求確認附表二第1項聲明部分,有無確認利益及理由:
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而該條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031號判例參照),是倘原告於私法上地位之不安狀態,無從以確認判決除去,則原告提起確認之訴,即乏確認利益,而不應准許。經查:
1.就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確認被告於魔法牙醫診所103 、10
4 年度合夥人會議提報醫師薪資各28,535,397元、26,098,310元屬權利濫用及有違誠信原則,且未經所有合夥人同意部分,有無確認利益:
查,殊不論原告此部分主張是否可採,惟其既未指涉致生之法律效果,是兩造間之法律關係顯不因此受有影響,仍無從除去原告私法上地位之危險,按前說明,原告此部分之主張欠缺確認利益,自屬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應予駁回。
2.就杜興泰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確認被告於103、104年度合夥人會議提報醫師薪資各28,535,397元、26,098,310元之決議內容無效部分,有無確認利益及理由:
杜興泰為魔法牙醫之隱名合夥人,已如前述,而本件被告於
103、104年度合夥人會議提報醫師薪資之決議內容無效與否,影響杜興泰權益甚鉅,且杜興泰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而此種不安之狀態,確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故原告為請求確認被告於103、104年度合夥人會議提報醫師薪資各28,535,397元、26,098,310元之決議內容無效,而提起本件確認訴訟,堪認有確認利益存在,合先敘明。又杜興泰自承103、104年度合夥人會議並未「決議」醫師薪資各為28,535,397元、26,098,310元(見本院卷第15頁背面),此情核與代表陳淑瓊出席103、104年合夥人會議之證人高力川於本院審理時證稱103、104年度合夥人會議並未為任何決議等語相符,有證人筆錄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80頁背面)。是以,103、104年度合夥人會議既無任何決議,即無從審認決議內容是否無效,則杜興泰請求確認被告提報醫師薪資各為28,535,397元、26,098,310元之決議內容無效乙節,顯失所依,並無理由。
3.就李宗懋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確認被告於103、104年度合夥人會議提報醫師薪資各28,535,397元、26,098,310元之決議內容無效部分,有無確認利益:
如上所述,李宗懋既非魔法牙醫之隱名或出名合夥人,則本件被告於103、104年度合夥人會議提報醫師薪資之決議內容無效與否,概與李宗懋無涉,即不致使李宗懋之權利或其他法律上地位有不安之危險,縱李宗懋主觀上認其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仍無從以確認判決除去,按前說明,李宗懋此部分之主張欠缺確認利益,自屬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應予駁回。
㈡、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二訴之聲明第2 、3 項之金額,有無理由:
1.杜興泰主張被告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自行決定薪資,屬權利濫用,且違反誠信原則,被告則辯稱其身為出名營業人,可決定診所醫師薪資,且於簽立合夥契約時有所告知等語。經查,依代表陳淑瓊出席103 、104 年合夥人會議之證人高力川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開會時,我或杜興泰曾約略提及人事費用,但非會議重點,未曾對之決議等語,有證人筆錄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80頁背面),參以103 、104 年度魔法牙醫之醫師薪資均占診所年度收入5 成以上,以及103年度魔法牙醫之盈餘已分配予合夥人等情,堪認被告辯稱於簽訂合夥契約時已告知其他合夥人,被告可決定診所醫師薪資等語,並非子虛。否則,以103 、104 年度魔法牙醫之醫師薪資占診所收入5 成以上,而依照協議書第9 條之約定,盈餘是以營業額扣除醫師薪資在內之成本計算,足見醫師薪資多寡直接影響合夥人可分配之盈餘,倘被告與其他合夥人間就醫師薪資事前無相關約定,殊難想像被告與其他合夥人未就醫師薪資部分有所爭執,遑論收取103年度之盈餘分配。是被告就魔法牙醫醫師薪資,有決定權一事,可以認定,且此情為所有合夥人所知悉。從而,杜興泰主張被告自行認定魔法牙醫診所醫生薪資,而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且違反勞動部104年職類別薪資調查醫療保健服務業醫師薪資,亦違反民法第680條準用同法第537至546條規定,應重新分配
103、104年度合夥人盈餘云云,不足採信。
2.再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民法第148 條第1 項規定甚明,此為權利人行使權利之界限;惟若權利人行使法律賦與之正當權利,並非專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縱使導致他人因而喪失利益,亦尚難認有違反誠信原則可言。本件被告就魔法牙醫診所之醫師薪資有決定權,已如前述,況對照魔法牙醫103 、104 年度之看診收入,相較於103 年度5 月份,104 年度同月份之收入減低甚鉅,僅有103 年度約18% (計算式:952,500 元/5,394,725元=0.1765 ),有魔法牙醫診所103 、104 年度總表可參(見北司調卷第15、16頁),核與被告於104 年度合夥人會議稱魔法牙醫診所80% 至90% 為其患者,其有2 個月因懷孕未看診,致整體收入降低之情相符,有前開會議記錄可稽(見本院卷第77頁),顯見被告對魔法牙醫診所營運之貢獻度甚高,則被告依約決定以診所收入之比例約55% 至65% 計算其醫師薪資,難謂係專以損害他人為目的,而構成權利濫用或違反誠信原則。
3.基上,杜興泰主張被告自行認定魔法牙醫診所醫生薪資,屬權利濫用及有違誠信原則,且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違反勞動部104 年職類別薪資調查醫療保健服務業醫師薪資,請求重新分配103 年度盈餘云云,均無足採,則杜興泰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二訴之聲明第2 、3 項之金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杜興泰之主張既無理由,是李宗懋本於杜興泰債權人之地位,或基於杜興泰轉讓合夥利益,或基於代位權,請求被告給付應給付與杜興泰魔法牙醫103 、104 年度重新分配盈餘之半數,同失所憑,亦無理由。
五、綜上所述,被告可決定醫師薪資,且並無權利濫用或違反誠信原則之情,則原告依合夥契約、民法之規定,請求確認被告於魔法牙醫診所103 、104 年度合夥人會議提報醫師薪資各28,535,397元、26,098,310元屬權利濫用及有違誠信原則,且未經所有合夥人同意,決議內容無效,以及請求被告給付2,637,737 元、1,104,732 元,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與本件判斷結果無影響,爰毋庸再予一一審酌,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立原附表一(原起訴聲明):
一、確認被告於魔法牙醫診所104 年度合夥人會議提報醫生薪資26,098,310元與103 年度合夥人會議提報醫生薪資28,535,397元之決議內容無效。
二、確認被告於合夥契約可領取之醫師薪資應按照勞動部104 年職類別薪資調查醫療保健服務業醫師薪資為144,998 元。
三、確認原告於103 年度魔法牙醫診所合夥之分配利益為5,275,
475 元。
四、確認原告於104 年度魔法牙醫診所合夥之分配利益為2,209,
463 元。
五、被告應將兩造合夥事業如附表所示文件影印本予原告。附表二(變更後訴之聲明):
一、確認被告於魔法牙醫診所104 年度合夥人會議提報醫生薪資26,098,310元與103 年度合夥人會議提報醫生薪資28,535,397元之決議內容無效。
二、被告應給付杜興泰103 年度魔法牙醫診所合夥分配利益5,275,475 元,其中2,637,737 元由李宗懋代為受領。
三、被告應給付杜興泰104 年度魔法牙醫診所合夥分配利益2,209,463 元,其中1,104,732 元由李宗懋代為受領。
附表三:
┌─────────────────┐│魔法牙醫診所103年度各項支出 │├──┬───────┬──────┤│編號│ 類 別 │ 數 額 │├──┼───────┼──────┤│⒈ │基本支出 │3,746,330元 │├──┼───────┼──────┤│⒉ │員工薪資 │6,926,847元 │├──┼───────┼──────┤│⒊ │有營業行為支出│6,184,969元 │├──┼───────┼──────┤│⒋ │無營業行為支出│2,589,594元 │├──┴───────┴──────┤│總計:19,447,740元 │└─────────────────┘附表四:
┌─────────────────┐│魔法牙醫診所104年度各項支出 │├──┬───────┬──────┤│編號│ 類 別 │ 數 額 │├──┼───────┼──────┤│⒈ │基本支出 │3,167,831元 │├──┼───────┼──────┤│⒉ │員工薪資 │6,405,515元 │├──┼───────┼──────┤│⒊ │有營業行為支出│6,095,449元 │├──┼───────┼──────┤│⒋ │無營業行為支出│7,824,273元 │├──┴───────┴──────┤│總計:23,493,068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