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134號原 告 郭吉仁律師訴訟代理人 藍奕傑律師被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當傑訴訟代理人 蔡英德
蘇仁廷複 代理人 楊淑雅
參 加 人 吳珀英
吳滿枝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朝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存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