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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重訴字第 11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142號

參 加 人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訴訟代理人 洪鼎軒上列參加人就原告姜夙娟與被告藍受麒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參加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伍日內,補繳參加訴訟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參加訴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聲請參加訴訟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參加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劉庭君

裁判日期:2016-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