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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重訴字第 11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151號原 告 珠晉源訴訟代理人 謝良駿律師被 告 藏巴啦實業有限公司(已解散登記)法定代理人 慈仁拉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因被告慈仁拉莫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訴狀繕本、準備程序期日通知及司法文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牌示外,準備程序期日通知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全國版)。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辦理登報手續,載之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林振芳法 官 歐陽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徐筱涵

裁判日期:2016-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