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153號原 告 張世鈺
廖秋鄉張維清張少溥張宸洺張許寶勤上列6 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吳雨學律師上列6 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李達律師
吳孟玲律師被 告 天外天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貴富訴訟代理人 陳恒寬律師
李庚燐律師複代理人 阮宥橙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4234號確認股權存在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張世鈺、廖秋鄉是否對被告天外天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外天公司)有股東權利,在程序上涉及是否當事人適格,在實體上則攸關股東會召集程序是否合法,而原告復已向本院對被告天外天公司提起請求確認股東權存在等訴訟,該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之先決條件,是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黃巧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