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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重訴字第 11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153號原 告 張世鈺

廖秋鄉張維清張少溥張宸洺張許寶勤上列6 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吳雨學律師上列6 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李達律師

吳孟玲律師被 告 天外天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貴富訴訟代理人 陳恒寬律師

李庚燐律師上列1人複代理人 阮宥橙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零六年十一月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另案即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4234號確認股權存在等事件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條件,於民國106 年11月6 日裁定命在上開民事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查明上開民事事件業已判決,有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4234號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據此,本件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有續行訴訟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以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裁判日期:2019-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