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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重訴字第 11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119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祈文中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馮月忠即馮月忠建築師事務所間請求給付設計服務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3萬0,4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7,339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 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惠晴

裁判日期:2021-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