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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重訴字第 12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202號原 告 吳岱豪訴訟代理人 林鵬越律師被 告 富邦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契約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6日

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5年10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今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裁判日期:2016-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