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重訴字第 1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21號原 告 王彥弘(即王仁章之承受訴訟人)

王恩笛(即王仁章之承受訴訟人)王彥誠(即王仁章之承受訴訟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傳珍律師原 告 王毓媗(即王仁章之承受訴訟人,原名王莉家)被 告 上慶建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王仁進人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楊安騏律師

陳鄭權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人 劉彥良律師

何豐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賸餘財產分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7 年8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原告應於107 年9 月7 日前提出書狀,各說明附件所示事項,並將繕本逕送對造。被告收到原告書狀後,如有其他答辯應於107 年9 月21日前具狀,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徐嘉霙附件:

一、原告主張之請求權中包含公司法第330 條,惟本件被告為有限公司,並非股份有限公司,原告是否有其他主張?

二、原告主張被告王仁進身為清算人進行清算程序是進行到什麼程度了?

三、原告主張不當得利為請求權部分,是指哪一個被告、何時、取得多少不當得利?與原告受損的因果關係的事實為何?

四、原告主張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部分,被告王仁進已經為時效抗辯,原告就此有何主張?

裁判日期:2018-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