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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重訴字第 12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1225號上 訴 人 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雪紅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國際商業機器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5年重訴字第1225號給付契約價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億3,657萬1,3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176萬0,4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李婉菱

裁判案由:給付契約價款
裁判日期:2020-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