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237號原 告 賴淑麗
漢田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惠月共 同訴訟代理人 葉茂華律師被 告 李易倫訴訟代理人 逄紹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部分事證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漢田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應於一○六年八月十一日前說明並提出相關文件資料:與被告間依不動產一般委託銷售契約書第五條關於應給付服務費報酬之約定方式為何,如以履約保證制度方式者,本件服務費有無撥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羅敬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