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256號原 告 羅惠紋訴訟代理人 龔君彥律師
余柏萱律師被 告 財團法人台北縣私立真光教養院法定代理人 張昭
諸德華朱遵章胡嘉真仇鼎財陳肇群馮道中容永峰丘宏恩艾水苗胡峻源杜慧芬訴訟代理人 景玉鳳律師
林冠儒律師兼法定代理人 胡繼軒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103 年度上更㈠字第59號確認委任關係存在等事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並於民國106 年5 月15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確定以前停止訴訟程序。茲上開民事事件業已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103 年度上更㈠第59號判決、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131 號裁定在卷可憑。據此,本件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程序原因業已消滅,故本件已無停止訴訟之必要,揆諸上開說明,爰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佳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