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重訴字第 12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279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網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月妮訴訟代理人 王耀星律師相 對 人即 原 告 立法院法定代理人 蘇嘉全訴訟代理人 王怡惠律師複 代理人 柯宗賢律師

江帝範律師張紹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紛爭根源乃訴外人即原告之秘書長林錫山爆發貪瀆刑事犯罪,該刑事案件現由本院刑事庭以105 年度金重訴字第2 號刑事案件審理中。前揭刑事案件對於本件被告履行契約是否有違約情事,或縱有違約情事是否可歸責於被告,均有重大影響,故認在該刑事案件終結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為此聲請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等語。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所規定:「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係指在民事訴訟繫屬中,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者而言,例如當事人或第三人於民事訴訟繫屬中涉有偽造文書、證人偽證、鑑定人為不實之鑑定等罪嫌,始足當之(最高法院79年台抗字第218 號判例要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即被告所稱本件紛爭根源係訴外人林錫山涉犯貪瀆之刑事案件,現由本院刑事庭以105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案件審理中乙節,係本件民事訴訟繫屬前所發生之事由,並非訴訟中涉有犯罪嫌疑。且民事法院獨立審判,不受刑事判決認定事實之拘束,亦無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之必要,揆諸前揭說明,被告依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規定,聲請停止訴訟程序,即有未合,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陳君鳳法 官 宋雲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吳佩倩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裁判日期:2017-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