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282號抗 告 人 林燦良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秀錦、林欣穎、林麗娟、林燕燕間請求撤銷買賣契約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11月1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282號抗 告 人 林燦良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秀錦、林欣穎、林麗娟、林燕燕間請求撤銷買賣契約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11月1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