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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重訴字第 1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3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傅裕翔被上訴人即 原 告 莊淑卿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最高限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1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189,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東紅

裁判日期:2017-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