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16號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閔卿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全球一動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全球一動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3,587,599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483,59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483,092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乙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文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