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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重訴字第 2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39號原 告 許念中

許雲川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文崇律師被 告 徐端

王財貴共 同訴訟代理人 許博森律師

陳羿蓁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並請原告提供被告104年3月19日104年度履律字第0307號信函(見原證7內文),另訂民國106年5月11日下午4時在北簡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裁判日期:2017-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