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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重訴字第 4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9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莊淑卿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賴玉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審判決上訴人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上訴人,上訴人於民國106年9月25日具狀到院,聲明請求原判決廢棄,並就廢棄部分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顯係就其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與訴外人傅裕翔就系爭不動產於104年7月15日所簽訂之買賣契約協議書上載明買賣價金為新臺幣(下同)18,500,000元(見原審卷一第55頁),與原審起訴時相隔未滿1年,堪以認定其客觀市場交易行情,並據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8,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2,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秋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黃國焜附表:

┌──────────────────────────┐│土地 │├────┬─────────────────────┤│坐落 │臺北市○○區○○段1小段 │├────┼─────────────────────┤│地號 │767 │├────┼─────────────────────┤│地目 │建 │├────┼─────────────────────┤│面積 │148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60000分之9530 │└────┴─────────────────────┘┌──────────────────────────┐│建物 │├────┬─────────────────────┤│坐落 │臺北市○○區○○段1小段 │├────┼─────────────────────┤│建號 │388 │├────┼─────────────────────┤│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巷○號2樓 │├────┼─────────────────────┤│主要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層數 │5層 │├────┼─────────────────────┤│層次 │2層 │├────┼─────────────────────┤│層次面積│128.86平方公尺 │├────┼─────────────────────┤│總面積 │128.86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全部 │└────┴─────────────────────┘

裁判日期:2017-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