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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重訴字第 4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00號原 告 周鄭萬財安妮苦不了上列原告與被告周淑惠、曾周雪、周雪莉、林周雪卿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正如理由二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書狀並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116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有下列不合程式及不備法定要件之情形,應予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狀被告欄所載之被告,除周淑惠、曾周雪、周雪莉

、林周雪卿等4 人外,尚有1 名黃姓被告,惟其姓名為何難以辨識。原告應具狀補正上開黃姓被告之完整姓名,以及各被告之住所或居所。

㈡原告起訴狀係援用法院訴訟輔導科之民事起訴狀(損害賠償

),除書狀預先印製之內容記載「被告於OO年O 月O 日在OO地毆傷原告…擬請求賠償…」等語外,原告復以手寫方式記載「102 年3 月間安妮信託四妹周淑惠…塗銷99年…信義區…279 及279-1 …塗銷無繼承權」等語意不明之字句,其起訴狀所載內容前後矛盾不一,訴之聲明欄亦未載明請求賠償之金額,致本院無從確定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亦即無從據以認定本件請求法院判決之內容及依據為何。原告應依上開規定,提出書狀敘明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為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蒨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16-04-13